位于中国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南部。1991年底人口31.15万。回族为主,有汉、满、蒙古、东乡等民族。西汉属安定郡。清同治十三年(1874)设海城县。民国三年(1914)改海原县。地形复杂,多山地。年均温7.6℃,年降水量322.5毫米。以农牧业为主,农产小麦、马铃薯、油料等。矿产硝、石膏。特产二毛裘皮、羊毛。包兰、银平、海靖等公路过境。风景名胜有西安州城、天都山石窟、灵光寺等。1920年发生8.6级海原地震。 海原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,属新设立的中卫市管辖,位于东经105°09′~106°10′,北纬36°06′~37°04′之间,东与原洲区相连,南与西吉县接壤,西临甘肃靖远、会宁县,北濒中卫、同心县。南北长95公里,东西宽80公里,全县在册面积6899平方公里。
海原保密协议
1.保密范围:
财务信息:包括收款、存款、付款、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,以及各项销售费用、利润数据、种类凭证、各项报表等。
客户资料:包括客户名单、产品信息、采购资料等。
经营信息:包括公司的方针、策略、发展方向、技术秘密、研究开发记录、技术报告、技术文档等。
合同信息:包括合同及分包商合同、协议等。
2.保密义务:
双方同意,在委托期间以及委托结束后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公开发表或向其他人泄露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。
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。
不得复印、转移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。
3.保密期限:
保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,并可能设定具体的保密期限。
在某些情况下,即使委托关系结束,保密义务也可能继续存在。
4.保密费用:
在委托期间,委托方可能需要向受托方支付保密费用,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协议中明确。
5.违约责任:
如果一方违反保密协议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,包括赔偿损失等。
6.其他条款:
保密协议还可能包含其他条款,如争议解决方式、法律适用等。